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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感謝作證人士 令公義可伸張

2020-11-0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對於涉嫌參與起底者因違反「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六十四(2)條「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被判監,私隱專員以及警方代表昨日均對法庭判決表示歡迎。私隱專員鍾麗玲指,本案是《私隱條例》第六十四(2)條自2012年經修訂後,首宗因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定罪及判囚的案件。

私隱專員:網絡非無法可依

鍾麗玲重申,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起底」行為往往令受害人或其家人遭受網上欺凌、甚至刑事恐嚇,對他們造成持續困擾,更會引致嚴重心理傷害,亦可能觸犯《私隱條例》及其他刑事罪行而定罪判監。而違反《私隱條例》第六十四(2)條的規定後果嚴重,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私隱公署發言人指,去年6月至今年10月底,公署已200多次去信18個網站、社交平台或討論區的營運商,要求移除3,500多條「起底」連結,並已轉介1,400多宗個案予警方跟進。

警方科技罪案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戴子斌昨日在庭外表示,感謝對本案調查提供協助,以及出庭作證的人士,令公義得到伸張,警方會繼續竭盡所能調查有關罪行。他指,法庭頒下的判詞形容本案案情嚴重,對執法人員及無辜的家屬造成很嚴重的心理影響,起底行為不單令到資料的當事人蒙受心理上困擾及傷害,更會對社會帶來不良的風氣及深遠影響,警方會積極執法,處理所有「起底」案件,保障廣大市民及警務人員,有需要時會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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