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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議會攬炒香港的政棍應被DQ

2020-11-07

傅健慈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上海市楊浦區政協委員

今屆立法會延任一年,新會期至今反對派政客為政治私利,漠視民生困苦,刻意癱瘓議會,不斷重複離題發言拉布,瘋狂點算法定人數,惡意阻礙議會正常運作,狙擊政府施政,嚴重損害市民福祉和香港整體利益,違背愛國者治港的政治要求和政治倫理。反對派政棍的所作所為,企圖全面攬炒香港,完全不符合真誠擁護基本法、效忠國家和香港的愛國者標準,理應被褫奪議員資格。

根據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另外,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議員就任時的誓詞還須表明,「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違反效忠宣誓及涉犯國安法

大家有目共睹的是,反對派政客以政治凌駕法治和公眾利益,刻意違反就職時的誓言,不但沒有真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也沒有履行盡忠職守的責任,濫用議事規則,瘋狂拉布、點算法定人數,多次製造流會,浪費立法會的寶貴會議時間,導致立法會無法正常履行審議議案的職能;癱瘓議會的惡行,亦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條第3款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及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7款的規定,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就可以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主席必須嚴肅依法處理阻礙議會運作的政客,盡快恢復立法會的秩序,維護立法會的形象。

特權法並非議員「免死金牌」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只是豁免立法會議員在議會的發言免受刑責,禁止就議員在立法會主要程序(如出席會議;提交報告書、呈請書、條例草案、決議、動議等)內發表的言論提出訴訟,但條例將藐視立法會、提供虛假證據、干預議員或立法會人員或證人及未得許可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行為定為罪行。故此,立法會議員仍須就其行為負責,如有違法,需面對刑事檢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議員瀆職都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鄧小平先生早就指出,「港人治港」 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 鄧小平先生表明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 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是本港從政者的基本政治要求和理應遵從的政治倫理。

近日紫荊研究院發表委託香港社會科學民調中心的報告,顯示近七成市民不滿留任反對派議員表現,約六成受訪者認同若不真誠擁護基本法, 則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

不容政棍佔據議會胡作非為

受黑暴和新冠疫情的雙重打擊,目前本港經濟低迷,百業蕭條,市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反對派政棍以政治利益凌駕於公眾利益,目無法紀,阻礙政府施政,攬炒香港,不遵守作為從政者的基本政治倫理,根本沒有資格擔任立法會議員。

民意越來越清晰,不能容忍反對派政棍佔據議事堂胡作非為,毀掉香港繁榮穩定和謀取私利,必須將無法無天、不效忠國家和香港的反對派政棍逐出議會,避免立法會和香港內耗空轉,保障香港的長遠利益和市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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