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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暴男女圍毆屋苑住客囚3年8個月

2020-11-28
■11月9日凌晨,一名身穿球衣、自稱富康花園住戶的男子,因不滿示威者聲浪問題報警,與在場人士口角後被蒙面人圍毆。資料圖片■11月9日凌晨,一名身穿球衣、自稱富康花園住戶的男子,因不滿示威者聲浪問題報警,與在場人士口角後被蒙面人圍毆。資料圖片

承認暴動蓄意傷人 官斥喪失理智人性

攬炒派黑暴分子於去年11月借「悼念」香港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墮樓亡為名,在區內叫囂堵路。將軍澳富康花園樓上一名男住客不滿黑衣人擾人清夢,報警投訴,結果遭20多名暴徒圍毆變血人,有份施襲的兩名男女早前承認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胡雅文批評施襲的暴徒喪失理智與人性,兩名被告所為是認同罪行發生,並積極參與其中,考慮到現場整體暴力程度,被告案中角色不應獨立考慮,最終判兩人入獄3年8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兩名被告為無業女子黃鑫才(30歲)及的士司機陳明貴(59歲)。兩人承認於去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並意圖使X受傷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

住客投訴黑衣人擾夢 遭暴徒圍毆

案情指,事主X居於案發屋苑,在當日凌晨2時半被樓下聲浪吵醒,落樓發現約有20人在大叫。由於他翌日需要上班,遂報警求助及要求在場者安靜,示威者隨即包圍X並以粗口辱罵。其中,男被告曾用手捉 X 以防他離開。

X其後被人推倒地上後,遭多名示威者拳打腳踢約 5分鐘至10分鐘。根據不同媒體拍攝的片段可見,女被告曾三度腳踢 X,男被告則指罵 X、捉住X的手及徒手打 X。

X事後送院留醫三天,其額頭、左膝、左手及左肘均有裂傷,頭部更縫了13針;額頭、面部、右胸及四肢亦有擦傷。

胡官昨日在判刑時指,基本法雖保障市民有言論及集會自由,但這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一旦涉及暴力,示威者便已超越法律保障的界線,變為從事非法活動,須承擔法律後果。

她批評,犯案者衝擊法治,亦會影響其他市民的自由權利。在場的暴徒蓄意對僅持手機的事主以拳腳及硬物毆打,並開傘掩護,更在事主倒地後仍不收手,至警方接報到場後才四散,所作所為已徹底失控,喪失理智與人性。文明社會不能容忍此類暴力行為,法庭須判以阻嚇刑罰。

胡官指出,事主只是投訴住所附近噪音過大,卻無辜受襲,而案發時社會發生了不少暴力事件,兩名被告所為鼓勵他人參與事件,令情況惡化。

法官又提到,事主在報警後仍繼續受襲,在場明顯有人企圖生事,以言語及行動鼓勵他人仿效,法庭判刑時也應考慮案發現場整體環境。

由於兩名被告案中所為是認同罪行發生,並積極參與其中,考慮到現場整體暴力程度,胡官認為,不應將被告的行為與其他人獨立區分。

暴動罪刑責大於蓄意傷人

胡官引述辯方求情時聲稱,兩名被告「無預謀犯案」,次被告案發時更只是身懷口罩,沒有戴上,無意隱藏身份,並質疑現場另有他人戴口罩及帽子,又引述案例指,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實屬咎由自取。

法官表示,本案暴動罪刑責及嚴重程度均大於蓄意傷人罪,兩名被告的暴動罪以監禁5年半作量刑起點,蓄意傷人罪量刑起點則為4年半。

兩名被告因認罪獲扣減刑期,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3年8個月。法官表示,如首被告有需要,政府應安排她接受精神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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