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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博義抹黑國安法混淆視聽自暴其短

2021-02-04

簡松年律師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常務副主席

香港進入國安法時代,嚴守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是法律界的專業要求。近日甫上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即濫用主席身份發表歪曲國安法、煽動僭越中央權力的言論,不僅不符合大律師專業操守要求,更顯示其不熟悉「一國兩制」、基本法和國安法,自暴其短。外國地區都有自己的國安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及利益,夏博義抹黑香港國安法,明顯雙重標準,混淆視聽,其繼續偏頗失實的激進作風,將法治政治化,不能取信於法律界和香港社會,更不可能動搖中央維護國安的意志和決心,意圖改變國安法在香港良好實施,只能是癡心妄想。

大律師公會上月改選後,夏博義當選主席。他當選後會見傳媒時即聲稱關注國安法部分條文「抵觸」基本法,冀探討會否有機會令政府修改國安法條文云云。夏博義妄言修改香港國安法的言論,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和批評。

夏博義離開「一國兩制」角度,不能全面認識香港國安法。香港國安法是根據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地方根本沒有修改國安法的權力。夏博義以大律師的身份,提出要令特區政府修改國安法條文,尋求以地方政府改動全國性法律,顯示其不但不熟悉「一國兩制」,更不了解國安法,在法律上自暴其短。

濫用人權自由 漠視國家安全

根據香港國安法,絕大多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都由特區辦理,體現最大程度信任特區。同時,中央並不因此放棄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和權力,保留了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實行管轄的權力,這是為了織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之網。事實上,當出現本地執法司法力量難以處理的危害國安的情形時,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夏博義所謂國安法「凌駕」部分基本法條文的說法,凸顯其不了解香港國安法有關處理國安問題的獨特安排,況且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及在香港實施的法律,與基本法同樣有其權威性,並非凌駕性。

人們可以清楚看到,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社會嚴重暴力事件大減,市民、商店不用再恐懼被打砸搶燒,可以暢所欲言,人權自由有了更大保障。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均受到香港國安法的認可和保障。監督政府、批評官員等一般言論更不在國安法規管範圍之內。香港市民享有各種自由,卻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自由。夏博義以國安法會奪走香港自由,更指叫「港獨」口號不應被視為違法,實在不值一哂。

雙重標準 混淆視聽

香港國安法針對的是極少數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這與許多國家和地區訂立國安法的原意同出一轍。法律界人士都知道,通過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慣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俄羅斯、印度等國都制定了維護國安的嚴密法律體系。在台灣,也有「國安五法」和「反滲透法」。外國地區都有自己的國安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及利益,理所當然,美英等西方國家如是,台灣地區如是,為何香港地區不能?夏博義抹黑香港國安法,卻對外國地區實施更嚴密的國安法視而不見,明顯雙重標準,混淆視聽。

嚴守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是對法律界的基本要求。香港面對「黑暴」衝擊,法治基石受到嚴峻挑戰,大律師公會必須要返回正途,多做實事,讓法律界與香港社會共同守護法治核心價值。夏博義甫上任公會主席,即濫用主席身份發表歪曲香港國安法、損害香港法治的言論,不僅不符合大律師專業操守要求,更與大律師公會作為法律專業團體的宗旨背道而馳。

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擁有崇高憲制地位和廣泛憲制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實施的香港國安法,是守護國家安全、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定海神針」。夏博義繼前任主席戴啟思後,繼續偏頗失實的激進作風,專事政治,偏離法治,破壞自己的專業形象,不能取信於法律界和香港社會,更不可能動搖中央維護國安的意志和決心,意圖改變國安法在香港良好實施,只能是癡心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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