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鋒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就是敢言執行主席 法學博士
近日全國人大為落實「愛國者治港」,通過了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也稱全國人大「311決定」。這項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決定,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維護國家安全,讓香港得以重回正軌,確保香港繁榮穩定。作出這項決定對於法律界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憲法時刻,法律界有義務學習好、宣傳好、推廣好這一決定。
法律界有義務推廣「311決定」
過去的一段時間,大律師公會作為一個法律界的專業團體,總是喜歡對政治問題作出評論和批判,以一種自恃的專業資格,凌駕於憲法、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決定、行政長官等之上。新上任的夏博義主席更是發表了洋洋灑灑的言論,表示要修改香港國安法,此後還被揭發其具有英國政黨背景和鮮明的政治角色,發表過宣稱西藏擁有「民族自決權」等言論,行為多以政治掛帥。
另一邊廂,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Lord Reed)日前在英國國會聽證會上表示,若香港的司法獨立被削弱、法庭違反法治,他將辭任終院非常任法官。另一位終院非常任法官、前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岑耀信勳爵(Lord Sumption)於英國《泰晤士報》撰文回應,指要求英國法官辭任終審法院法官職務,等同向中國政府施壓,屬政治杯葛行動,表明自己會繼續為港人服務,並以港人利益、而非英國政客的意願作判斷。
對此,大律師公會和夏博義又有什麼回應呢?作為堅定捍衛香港法治和「一國兩制」的「代表性」力量,大律師公會和夏博義主席應該維護好香港的法治精神,並向國際推廣和宣傳好「一國兩制」成功實踐和香港良好法治形象的責任。因此,夏博義應對全國人大「311決定」表個態。
重要崗位必須由愛國者掌握
「愛國者治港」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愛國者治港」原則應該要得到全面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更是應該真正形成穩固的「愛國者治港」局面。按照完善選舉制度「三步走」的規定,由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框架,之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選舉產生辦法作具體修改,以及進入香港本地立法階段,修改本地法例。完善後的法例應該要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以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香港大律師公會於1949年成立,是一個代表香港大律師的專業團體,並按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也是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公會代表擁有推薦法官的資格,也能參與制定律師的執業行為準則。換句話說,大律師公會主席對香港司法系統的法庭法官的甄選、推薦及委任,對審核及批准大律師的執業資格這一公權力,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及行政影響力。如此重要的機構負責人必須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也只有由愛國者擔任,才能真心誠意地維護好「一國兩制」、法治,以及司法獨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則之一,誠如岑耀信勳爵所說,中央和特區政府從無干預香港的司法獨立,香港國安法有保障人權自由的條文,包括新聞及示威自由,條文必須受尊重,保證條文得以落實最佳方式正是司法獨立,夏博義現在最起碼可以做的是避免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夏博義也是時候就全國人大「311決定」表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