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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建言】披露與外國聯繫 是參選人應有之責

2021-04-26

麥美娟 工聯會副會長 立法會議員

新修訂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款訂明「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並無規定委員必須是中國公民,或者有沒有外國居留權。香港不少人擁有外國國籍,對普羅大眾來說,不會引發任何爭議,但如要擔任公職,則需另有限制。筆者建議政府應規定參選人士披露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有否接受外國捐款等資料,例如在提交申請表格或作出聲明時披露。期望政府能提出修正案,堵塞過去外力和外國資金滲透選舉和議會的漏洞。

不知大家還有沒有印象,在2017年澳洲有十多位議員辭職,他們辭職是因為澳洲憲法規定,任何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士不能競選聯邦議員,當時的澳洲綠黨副領袖因持有新西蘭國籍辭職,連副總理也被法院裁決無資格繼續任議員,後來要宣布放棄新西蘭籍再參加補選。

澳洲憲法第44條規定,「承認過對外國效忠、服從或歸附;或承認自己為外國之臣民或公民;享有外國臣民或公民之權利或特權者」,「不得當選或就任參議員及眾議員」。也就是說,擁有雙重國籍的人或效力於外國勢力的人不得競選議員。另外,如以色列、加拿大的議員不得擁有雙重國籍,而菲律賓、印度則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

提升透明度 避免外部勢力滲透

從官方角度,香港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但也不禁止擁有其他國家的居留權,因此香港不少人擁有外國國籍,對普羅大眾來說,不會引發任何爭議,但如要擔任公職,則是另一回事。

現時立法會正在審議《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按現時條例草案條文,選委會和立法會的參選人無須主動申報是否擁有外國國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也無須申報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和接受外國組織捐款等。按政府解釋,由於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向參選人索取任何資料,應能取得上述資料,但取得的資料不會公開。

選舉委員會在今次完善選舉的法例中,不但委員人數和界別增加,還獲賦權選出40個立法會議席,以及提名所有立法會議員,選委是一項非常重要公職,披露以上提及的資料,是應有之義。而在立法會層面,披露國籍以及有否接受外國資金的重要性,更是顯而易見。之前立法會的亂局源於外部勢力滲透,已是不容爭議的事實。過去李卓人、長毛梁國雄等人收受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政治獻金一事,只是冰山一角的例子。該案因無法例規範,最後未能採取任何行動。但未來對於選舉中的政治獻金,是否也全無規範?

美國眾議院3月份通過了選舉改革法案H.R.1《為人民法案》,不單提高政治獻金透明度,嚴防外國勢力干預,同時要求候選人公開政治獻金來源,以及向聯邦調查局(FBI)報告與外國的接觸,並強制要求總統、副總統及白宮官員候選人提供年度稅務記錄。美國這一個參考例子表明,提高選舉政治獻金透明度,以及披露與外國聯繫是如何重要。

筆者明白政府提交的條例草案為何沒有要求參選人申報外國國籍/BNO,因為新修訂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款訂明「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並無規定委員必須是中國公民,或者沒有外國居留權。

落實「愛國者治港」重要環節

不過,附件一第四款同時訂明 「上款規定涉及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具體產生辦法,包括有關界別分組的法定機構、諮詢組織、相關團體和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候選人提名辦法、投票辦法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也就是說,條例草案須按附件一第二款撰寫,但不等於不能在選舉過程中要求參選者披露國籍等相關資料。

所以筆者在上周的法案審議委員會上,建議政府應規定參選人士在參選的過程中披露是否擁有外國國籍、有否接受外國捐款等資料,例如在提交申請表格或作出聲明時披露。這對於施行「愛國者治港」,是重要的一環,筆者期望政府能提出修正案,堵塞過去外力和外國資金滲透選舉和議會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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