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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檢新指引:危害國安電影不應上映

2021-06-12
●香港文匯報今年1月23日A10版(上圖)及3月11日A17版(下圖),揭露「影意志」煽暴播「獨」惡行。香港文匯報PDF版面●香港文匯報今年1月23日A10版(上圖)及3月11日A17版(下圖),揭露「影意志」煽暴播「獨」惡行。香港文匯報PDF版面

不可出現導致或煽動觀眾破壞公共秩序暴力行為等描繪

香港國安法於去年實施,香港特區目前在各方面存在的漏洞之處陸續作出相應完善。特區政府昨日將《電影檢查條例》第三十條《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刊憲生效,取代《1999年有關電影檢查的檢查員指引》。新指引訂明如影片內容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美化、煽動損害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對觀眾產生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倘影片中的描繪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導致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暴力行為,並相當可能鼓勵或煽動觀眾作類似行為,有關描繪不得在影片中出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昨日表示,是次修訂為檢查員的電影審查和分級工作提供更清晰指引。●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除了一貫檢視影片有無殘暴、酷刑、罪惡、污衊或侮辱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或種族等外,新指引增加了要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準則,強調行使發表自由權利時亦要受到一定規限。為落實香港國安法中香港特區的責任,指引列明以下四點︰

一是檢查員應小心留意影片中對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的描繪、刻畫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

應防範制止危害國安行為活動

二是當考慮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時,檢查員應顧及其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活動的職責,及香港居民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共同義務,並考慮影片可能產生的影響會否危害國家安全;

三是鑑於維護國家安全及有效防範或制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至為重要,檢查員可按有關條例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四是如上映影片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整部影片及對觀眾的影響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

新指引表明,如影片中描繪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導致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暴力行為,並相當可能鼓勵或煽動觀眾作類似行為,有關描繪不得在影片中出現。檢查員應考慮描繪的細緻程度、篇幅、影片鋪排、是否包含任何偏頗的手法表達等,及應考慮影片上映會否削弱觀眾的國家安全意識或對遵守法紀的重視,或扭曲他們對何謂合法的觀念,因而導致或鼓勵觀眾以身試法。

更審慎檢查「紀錄片」「真實事件」

針對有部分影片聲稱為紀錄片,或聲稱是重演香港的真實事件,由於本地觀眾可能對影片的內容有較強烈的感受、衝擊,檢查員須更加審慎,仔細檢查影片是否包含任何偏頗、未經核實、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敘述或評論,及該等內容有多大可能導致觀眾模仿影片所描繪的犯罪行為。

新指引還訂明若影片名稱、影片的宣傳資料或包裝物,意圖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任何犯罪行為或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均可能被拒絕。

商經局昨日在聲明中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據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電影檢查員在履行條例下的職務時須遵守上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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