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李家超:打擊利用新聞危害國安行為

2021-06-18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強調,警務處國安處是次行動是要打擊涉嫌利用新聞工作作為保護傘或掩護、利用新聞工作為工具,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與一般正常新聞工作無關,而涉案者或公司亦和一般新聞工作者不一樣,故兩者扯不上關係,但提醒一般從事正當新聞採訪的工作者,要與這類干犯罪行的人「保持距離」。

李家超在會見傳媒時表示,從事任何工作者都必須守法,包括香港國安法。警方國安處是次所拘捕的涉案者,是利用新聞工作做一個「工具」,通過實體報紙或網上報道去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警方仍在調查案件,倘涉及另外一些人有參與協助、教唆,或資助危害國家安全,警方會採取行動。

他強調,今次事件與正常的新聞工作是兩回事,應該將兩者分割開來。正式的新聞報道當然可以在香港自由進行,新聞工作者如果沒有犯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或意圖,就不會觸犯法律,希望外界清晰了解這次行動並非針對新聞工作,並非針對新聞自由,而是針對那些串謀危害國家安全的涉案者。

籲與罪犯切割

李家超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是極度嚴重的罪行,部分罪行可判終身監禁,並警告任何人都不應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同流合污,而應與對方切割,否則會付上沉重代價,後悔莫及。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香港國安法對重視及保障新聞自由和人權有明確規定,但有關權利非絕對,受到包括國家安全法及相關法例的規限。

他續說,警方一向十分重視新聞及出版自由,亦會依照國際公約,對公民權利、政治權利採用「高標準」執法,今次行動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故警方無可選擇地要向一間傳媒機構採取執法行動。他又提醒蘋果日報的員工,要小心行事,以免觸犯香港國安法。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包括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和權利。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