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海巖19日電】針對國務院同意地方發行2,000億元3年期債券,財政部今日發佈「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將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全額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到期後由中央財政統一代辦償還。
發「新」還「舊」 信用媲美國債
辦法指出,地方政府債券預算資金主要用於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及其他難以吸引社會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支出,嚴格控制安排用於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投資項目,不得安排用於經常性支出。
辦法規定,地方財政要足額安排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所需資金,及時向中央財政上繳地方政府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如果屆時還本確實存在困難,經批准,到期後可按一定比例發行1-5年期新債券,分年全部歸還。對於未按時上繳的,中央財政根據逾期情況計算罰息,並在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結算時如數扣繳。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地方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理發行,並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其信用實際上接近於國債」。
而且在發行渠道和流通市場方面,地方債也基本比照國債。地方債由財政部通過現行國債發行渠道代理發行,發行後可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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