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新華社19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天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進一步嚴格規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
雙規後交代不作為自首
《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意見》還明確了三種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的具體情形,分別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意見》還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予以了限制,規定4種來源不得認定為立功,即: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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