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 杜
據傳內地將收緊《食品廣告條例》,如果食品出問題,有假品有雜質影響食用者身體健康之類,作為受聘作登廣告助宣傳之演藝明星、名人的「代言人」也要負責。若民眾要向該食品索償,該「代言人」也同負賠償之責,若該出品廠方被判刑,該代言人也要「與廠同罪」一齊被判有罪。如此一來,有如封建皇帝時代的判株連式「誅九族」,以後再無藝人敢受僱做商品之廣告宣傳「代言人」了。
商業宣傳不是存心欺騙而是心存推廣,此等商業宣傳誇大優點自然不應該,真正保證商品之品質是出品者的責任,把責任也分攤由受僱協助宣傳者分擔,好像有點牽連太廣。就如某人買一瓶咳藥水,旁邊另一顧客搭訕說:「這個牌子咳藥水真的很好,上次我咳嗽買來吃一下子就治好了。」那人買而服之,原來他體質有特殊敏感一吃便死了,他家人是否可以報警通緝那個「搭訕」作了誤導宣傳的路人甲呢?告他做了誤導的「代言人」要求判他有罪呢?這「代言人分擔責任法」如果立例立法正式執行,那麼一切商品都不能登廣告宣傳?商業社會變得一切噤若寒蟬。
是否相信名人明星之代言推廣,一般有起碼生活常識之群眾應該有判斷力,出品商也要真正為商譽為商品安全真實負足責任,旁人之「代言」只不過是一種推廣帶動,不能列之為法律判斷之標準,如此社會商業才會真正繁榮多采。一顰一笑皆被株連而動輒得咎,那就把這世界弄得太木獨無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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