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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東周刊》總編輯蒙漢明,被控方指判刑太輕而上訴得值,蒙須由原來的判監6個月緩刑兩年,改判即時入獄5個月。 資料圖片
【本報訊】2002年屬新傳媒集團旗下的《東周刊》刊登女星被虐照作封面故事,該雜誌前總編輯蒙漢明去年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被判囚半年、緩刑兩年,律政司指判刑太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認為蒙漢明在原審求情時,假稱雜誌出版時不在港,才可獲緩刑,故改判即時監禁5個月,成為唯一一名因捲入女星被虐照風波而被判囚的傳媒人士。
訛稱出版女星被虐照不在港
上訴庭原於前日上午頒下判詞,惟蒙漢明透過律師指自己身在內地,上訴庭強烈要求他立即回港。蒙漢明昨現身法庭,並托代表大律師盧敏儀向上訴庭解釋,指上周四已收到法庭通知,身在內地的他未能聯絡秘書安排機票,適逢五一假期,故打算周一才能安排翌日機票回港,惟經上訴庭要求下匆匆乘搭周一下午4時半的航機回港。他又向法庭表達真誠歉意,並指自己認真看待法庭命令,獲上訴庭接納。
官指打官司6年才認罪乏歉意
上訴庭的判決書指出,原審裁判官的緩刑令是基於蒙漢明求情指,雜誌出版時他身在內地,故未能親自審核雜誌,但這並非事實,蒙在雜誌出版前已回港,若裁判官知道他當時在港,並不會判以緩刑令。上訴庭又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屬嚴重,該雜誌純為利益而沒有顧及受害者的尊嚴,雖然其後刊登道歉聲名,但蒙漢明在耗盡一切法律程序後,才於6年後選擇認罪,故歉意膚淺。
《東周刊》原屬新傳媒集團旗下,周刊第521期刊登封面標題為「娛圈悲劇——字母女星被虐裸照曝光」後旋即停刊,其後新傳媒將雜誌賣給星島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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