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我可以根據香港法例四百八十章《性別歧視條例》,控告你性騷擾,找差人拘捕你!」
電視劇《老婆大人》中,男角如此說道,為女角嚇退出言不遜的流氓。見義勇為,本值得學習,然而這句話卻是反面教材,皆因其法律觀點乃是一知半解、狗屁不通!
《性別歧視條例》並不是「可拘捕罪行」,也並非適用於所有狀況,更不是面對任何人作出的調戲都可以動用,它規管的範圍,只限於七大範疇,包括僱傭、教育、提供貨品或服務、處所管理、會社、政府,以及諮詢團體。舉例,最普遍的,是發生於工作場所裡同事或僱主和員工之間的性騷擾,還有學校中師生或同學間的性冒犯,《性》例都可用得上;然而,某個絲毫沒瓜葛的陌生男子出言調戲,條例便無用武之地!
電視台將性騷擾與《刑事罪行條例》當中「性侵犯」罪行混為一談,已非首次!「性罪行」(如強姦、猥褻侵犯等),須勞動警方,但「性騷擾」則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必須在事發後十二個月內)。平機會接報後會進行調查,若然證明投訴屬實,還會再安排雙方進行調解,內容包括要求停止該性騷擾行為(如屬長期)、道歉、金錢賠償等。當調解失敗,平機會方才會出面助投訴人入稟控告對方,在法庭上討個公道。
須知道,電視影響力甚大,負起傳播信息及教育大眾的責任,尤其是高收視劇集,更易於讓人「有樣學樣」!然而,在法律問題上鬧出笑話,卻時有發生,編劇們實該認真查證!試問,如有人看罷該劇,遇到類似情況時,便如法為之,還以「電視係咁教」為理據,那麼接報到場的警察可謂煩不勝煩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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