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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法律不管雞毛蒜皮,此語之拉丁文全稱,謂之「De minimus non curat lex」,意即為法庭不會追究一些微不足道、無傷大雅的小事,這又譯為「微罪不舉」。
什麼是「小事」?怕且可借黃秋生用筷子「扑」記者為例子,事件瞬即不了了之,無人被捕被控,傳媒視為炙手可熱的材料,法律卻可能不屑一顧!事關,法律無暇萬事管,此乃普通法之De minimus原則。
比方說,A君欠了B君二元,後者又可否興訟追討?法院大概會以De minimus為由,將之拒於門外!又例如,一宗涉及億元的交易,帳目中出現了數十元的差異,亦不足以鬧上官府。
近年,在外國最常出現De minimus的民事案件,乃是侵權官司。一齣電影中,某個眨眼即過的背景畫面,當中有些景物涉及了別人的著作權(如藝術品、影像片段、設計作品等等),那版權持有人到法院追討侵權損失,往往就因De minimus而鎩羽而歸。
刑事案件中,因�笈e minimus而失利的例子較鮮見,皆因警方已「過濾」了那些芝麻官亦不屑理會的蒜皮小事,凡會落案控告的,普遍都有一定理由。且基於「公眾利益」的關係,儘管只偷了價值五元八塊般小數目的東西,因此被抓上公堂者也大不乏人。
然而,以襲擊罪而言,就絕非沒有例子,好像加拿大一九九八年的案例R. v. Kormos般,法官駁回了對被告的襲擊指控,在判詞中明言︰「並非任何所有向別人施加力量的情況,都足以構成刑事襲擊罪。很多偶然發生的碰撞,都沒有刑事成份。」
這句說話,足以作為「筷子事件」的最佳註腳。法律不管雞毛蒜皮之事,用雞毛擲人、以蒜皮擲人,或許有�虓s聞價值,卻肯定沒有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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