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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條例訂明,在囚者可用其監獄外或入獄前的住址,登記成為相關選區的選民,若他們服刑前已沒有地址,則可按其身份證登記住址登記成為選民。
公民黨的吳靄儀就條例提出修訂,稱獲判終身監禁的在囚者沒有其他居所,故要求當局准許他們以監獄地址作為選民登記的地址,以保障他們的投票權。不過,民建聯、工聯會及專業議會對此有保留。民建聯的葉國謙坦言,監獄不能理解為家居。工聯會的潘佩璆亦指,在囚者與監獄所在的社區實際上是完全隔離的,他們不熟悉社區,也不會使用當區絕大部分設施,該修訂卻建議他們可選出當區的區議員,會令當區居民感到不公平。最後,有關修訂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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