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東
日前有反對派立法會議員發表《互相制衡 互相配合》一文,斷章取義刻意強調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而否認行政主導。這種「指鹿為馬」的做法,真是貽笑大方。需要重申的是,特區政府的管治架構是在行政主導的體制下運行的。
無論從基本法的立法原意還是從具體的文本來看,香港特區的政制體制是行政立法相互配合,以行政為主導。所謂行政主導是指行政權相對於立法、司法兩權而言佔優勢,公共決策的最終決定主要取決於行政首長及其領導的政府。
重申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就是要認清基本法的政治體制設計。
其一,按照基本法相關規定,行政長官具有特區首長和政府首長雙重身份,這就從總體上規定了行政長官在香港政治生活中的主導地位。
其二,雖然基本法第73條第(二)、(三)項規定立法會有權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案,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但第51條規定行政長官有臨時撥款權;雖然第73條第(九)款規定立法會有彈劾權,但第50條規定行政長官有解散議會的權力;雖然第73條第(五)、(十)款規定立法會有質詢和傳召權,但第48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長官卻有權決定有關官員和公務人員是否出席。可以概括為一句話,行政主導體制下的行政長官對立法會有反制權。
其三,行政長官及其政府提出的議案範圍不受限制並優先列入議程,只須過半數即可通過,而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法案或涉及政府政策法案的修正案,受到行政長官許可權和分組表決機制的制衡。
凡此都體現了行政主導。此外,行政長官還有其它一些權力,在此不再列舉。
基本法關於香港基本政制安排中,行政主導無疑是立法原意。而反對派卻無視基本法的行政主導安排,一味強調「互相制衡」,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日前新世界向高院提請司法覆核,質疑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傳召新世界人員調查梁展文的《立法會(權力和特權)條例》違反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提請高院撤回專責委員會的傳召令。
實際上,本案牽涉到立法會調查權的權限問題,更涉及到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關係的問題。假設立法會贏了新世界,立法會的調查權擴張既成事實,勢必削弱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自九七香港回歸以來,司法擴權已經是一個不爭的現實,假若再加上立法會調查權擴張的話,豈不更架空了行政主導?在立法、司法的雙重夾擊下,行政主導豈不成為一句空話。這顯然是違背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
「醉翁之意不在酒」,反對派議員歪曲行政主導立法原意的做法是別有用心的。行政主導致力於維護香港特區的繁榮與穩定,豈容反對派的隻言片語所能抹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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