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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對藝人之攻擊,最陰毒者莫過於譭之從事「副業」!最新近之受害人,乃是年青貌美的幾位「(口+靚)模」。傳媒作此報道,雖亦有刊載眾佳人的連聲否認,但儘管這樣,仍不脫被控誹謗之風險。
皆因這類有關於女性「貞操」的誹謗官司,有其特別規定,見於《誹謗條例》第二十一條。一般誹謗案,受害人須證明有關言論對之構成損害(如貶低了社會地位、影響在行業中的聲望、令公眾迴避或惹來嘲笑等)。然而,但凡損害婦女名節,指其不貞或通姦的言論,當事人則無需要證明她因此而受到了任何損害,亦可直接進行訴訟!(「不貞或通姦」不只限於男歡女愛,指某女是同性戀,亦屬於「貞操」類別。)
「副業」暗指有人出賣色相,當然踩中了「貞操誹謗」的地雷!
女人名節,不容誹謗;此例源於英國有超過百年歷史的《毀謗婦女法》(Slander of Women Act),立於一八九一年。有此特殊安排,乃因為舊社會中女性的普遍地位。皆因在那個年代,職業婦女不多,若要證明誹謗言論對她造成實質或經濟損害,怕且有其困難。
不過,有關貞操的觀點,在現代也受到了好些挑戰。在二○○五年,美國有宗誹謗訴訟,乃是由一位搖滾歌手的前度女友提出(當時二人已分手多年,她亦已嫁人),她指控一段介紹其前男友的錄像中,出現她過往的相片,具有指她「不貞」(unchaste)的意思,她遂控告錄像製作者。被告人抗辯時直接挑戰貞操觀念,謂隨�茠懋|風俗的改變,人們對性行為的看法有所不同,在過去社會被視為不貞者,今天已不然!法庭雖然未完全同意被告人的講法,但也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能認定指女性濫交的言論不再「自動」構成誹謗!最終,雙方和解。
有如美國般開放的地方,仍有為「貞節牌坊」而告上公堂的婦女,動不動就用「副業」傷人,還是當心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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