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風水師爭產案,數以億計的巨額「紅包」是否需要交稅,成為了大眾焦點,然而卻有另一筆「涉案」收益,卻逃過了傳媒的眼睛—那就是,從英國聘來助陣的御用大律師酬金!
需知道,根據《稅務條例》,香港徵收的薪俸稅,並不按國籍而定,而是針對一切有「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簡而言之,外國人受聘於香港僱主,在香港工作,便得交稅,「外勞」大律師也不例外。徵稅的關鍵,卻得視乎官司之長短!皆因條例規定,在某個課稅年度中,「外勞」到訪香港工作若不超過六十天,那麼他在這期間內所提供的服務,不會被算作「在香港以內」提供,可獲稅務豁免。若然,於香港工作超過六十日,便要按規定繳稅!
問題是,外勞完工後返回祖家,可謂「山高皇帝遠」,香港政府如何追其稅款?這大概可以從《稅》例第20A條中找到端倪……
該條文,專門針對非居住在香港的藝人或運動員,在香港的商業場合表演所得之酬勞,該如何繳付利得稅。第20A條表示,外勞可通過其代理人報稅及課稅。其計算方法是酬金總數的三分之二,再乘以利得稅率。
如此,政府追稅便可直接向代理人(通常即是把這些表演者請來香港的人)埋手……通常,為免外國人收了酬金之後「去如黃鶴」,代理人多會從酬金中先扣起一部分款項,作交稅之用,在政府收稅後如有餘額,再把之付回當事人。
只不過,針對藝人及運動員之稅務條文,未必適用於「外勞大律師」。那麼,政府對於已回國的大律師鞭長莫及,稅項又可以如何追收?
這一筆的巨款,怕者亦堪稱「未知之數」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