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任內經歷過3次人大釋法,其中1999年1月第1次釋法與法院的判決有關。特區終審法院當時裁決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經核實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後,在97年後均可行使居港權,包括一旦父或母獲得香港居留權,其之前所生子女即享有居留權。
為準確理解基本法立法原意,特區政府第一次透過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22條4款、第24條2款3項,確定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同年6月,人大常委會首次就終審法院的裁決作進一步解釋,規定根據《基本法》享有居港權的港人內地子女,應為出生時父或母已是永久居民者,並恢復單程證制度。令原本按特區終審法院解釋可來港的168萬人,大幅下降至約17萬人。第2次人大釋法是就香港特區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原則規定。第3次人大釋法則明確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缺位後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剩餘任期,即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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