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透過本地立法,制訂了《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就特區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以及職能定下規範。
特區終院首席法官為司法機構之首,負責司法機構的行政管理及執行其他合法地不時委予他的職能。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6條規定,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任何常任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一經獲委任為首席法官,即終止擔任常任法官、上訴法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的職位。
第484章第7A條則規定,行政長官須就依據第6、7、8及9條委任的終審法院法官、非常任法官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的委任或免職徵得立法會同意;及將該等委任或免職按香港特區《基本法》第90條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本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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