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普通襲擊」與「簽保守行為」是一對如影隨形的兄弟,在法庭上,兩者經常攜手合作,一同打擊暴力罪行。例如:曹格在街頭將側田毆打一事,警方循「普通襲擊」調查,便是起動了這「兄弟機制」的一部分。至於「簽保守行為」的另一部分是否可以發生配對作用,則有其特定的考慮因素。
「簽保」,乃是被告人對法庭的一個嚴肅承諾,以書面簽下「不再犯錯」的擔保。其最大的優勢,是不會留有案底;嚴格上不算懲罰,而是對當事人的一種約束。若然被告在約定的期限(一年至三年不等)內違反承諾,則須交付一筆罰款(稱作擔保金),以懲治其言而無信。
「簽保」最適用於「一時之氣」,且又性質輕微的暴力案件(譬如是家庭糾紛,以及鄰居與朋友之間衝突事件),能有效防止「朝見口,晚見面」的人,再次打打鬧鬧,對付脾氣暴躁而破壞社會安寧者,有如替孫悟空戴上了「金剛箍」。根據律政司的檢控指引,涉案情節必須是輕微,且被告與受害者已和解,方適合簽保守行為。被告過往是否有同類刑事紀錄,也在考慮之列。通常,初犯者獲准簽保的機會較大。
普通襲擊,乃是芸芸傷人罪行中最性質輕微者(受害人一般只涉輕傷),是以最適合以「簽保」作為小懲大戒。按《裁判官條例》第六十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簽保」先由控方提出,再經被告、受害人、裁判官三方同意,被告再在法庭前承認全部案情(但毋須認罪)便可,過程相對是快捷簡單,能省卻不少律師費。
以「簽保」化解「襲擊」控罪,是當今刑事法庭最寬大的處理方法,屬於「法外開恩」,任何人若有幸被判之,該視為一個改善脾性的鍛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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