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警隊派「臥底警花」混入學校,破獲學生販毒,校名卻慘遭公開;活士涉嫌與多名女性偷歡,遭揭露艷史。兩件事,看似風馬牛不相及,卻都關乎「保密協議」的原則。
破壞保密協議,屬於民事過失,普通法中便有「違反保密責任」(Breach of Confidence)的民事訴訟理由。源自一九六九年的權威案例(Coco v. A.N. Clark (Engineers) Ltd),訂出了構成「泄密」行為的三個條件。首先,被泄的資訊必須屬於秘密或私隱,此乃理所當然的條件;其次,是雙方之間存在互守秘密的誠信關係,這關係未必一定須來自合約,也可以經由協議來訂立,亦可因彼此之特殊關係而衍生保密的義務(如夫婦、醫生與病人、經理人與藝人、商家與客戶、僱主與僱員等等);最後的條件,是其中一方公開秘密前,未得另一方允許,更因此而對之造成損害。
校方與警方合作,基於雙方有保密協議。校方同意臥底進駐,警方則保證不將之對外公開,然而最終資料被公告天下,令學校名譽受損……如此,可謂合乎Coco一案所訂下之訴訟條件!
然而,男女間的性事,情況卻有所不同。保密責任,原存於夫妻之間,後再擴展至前夫前妻,以及愛侶、情人等等;但是,職業性工作者與嫖客間卻並沒保密義務!
2001年,英國著名主持人Jamie Theakston召妓而被傳媒拍照刊登,報章更訪問「服務」過他的性工作者。Theakston以違反保密責任為由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但法官指色情場所不屬私人地方,且認為「召妓」和「與情人在家中歡好」本質有異,最終只禁制登載有關照片,但妓女的訪問卻可以「出街」!(至於「一夜情」,法官則表示「很有可能」(might very well be)受保密責任保障云云……)
活士的醜聞終會演化至如何,關鍵可能是那些女子究竟與他屬於甚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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