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去年底本人為履行立法會議員責任,對本人認為不合理的「變相公投」補選撥款投反對票的想法,引起「軒然小波」。除香港人權監察發聲明干預筆者在立法會的工作外,前立法會議員鄭經翰亦參加筆戰,以過來人身份在某報大撰文章,指筆者身為「法律學者」,「竟然知法也不守法」。鄭經翰對本人誠意賜教,在此先表示感謝;但恐怕鄭先生對本人某些法律觀點的掌握並不準確,也未完全明白本人反對「變相公投」補選撥款的真意,特撰文以作澄清。
鄭先生表示,筆者既然不同意香港有任何公投機制,根本就不會認同「五區總辭」等於「變相公投」,故也沒有撥款舉行「變相公投」這回事。沒錯,本人絕對不會認同「總辭」等於「公投」,但人家天天在媒體上宣傳,所謂「謊話說上百遍變成真話」,若我們不加指正,任由誤導言論繼續散佈下去,時間一久很容易令市民誤會香港真的會有「補選公投」這回事,這是有誤導公眾之嫌。
鄭經翰在文中指筆者思維混亂,自相矛盾,但我認為這不應該出於曾擔任立法會議員的鄭經翰之口。首先,鄭先生說「身為立法會議員,如果政治立場不同,對於人家利用補選進行變相公投,大可口誅筆伐,甚至在撥款時投反對票」;但之後一段,卻突然口風一轉,說「而要進行補選,立法會必須撥款,那是依法辦事」。鄭先生一方面叫議員在撥款時可以投反對票,另一方面卻叫議員要依法辦事,支持必須的撥款,當中是否存在邏輯犯駁呢?事實上,政府拿得上財委會要求撥款的項目,應該都是政府認為合法合理、有必要性的事情;若前提已是不合法兼無必要的,立法會一早根本不用討論。若按鄭先生的言論,是否政府所有的撥款申請議員都不應該反對呢?如果這樣,為何撥款要經立法會投票及批准呢?
議員有權反對不合理撥款
再者,鄭經翰批評筆者「無權要求政府不依法辦事,不向立法會申請撥款,進行憲制規定立法會一旦出現空缺必須依法進行的補選。」這種說法似乎存在偏差,我想鄭先生可能並不了解真實情況。事實上,筆者一直強調,若支持補選人士對外宣稱「補選」等於「變相公投」,而政府又不依法嚴肅澄清和公開指正的話,筆者是不會支持有關撥款建議的,理由是市民公帑不能胡亂用作別人的政治宣傳工具,相信不少市民都會認同,正如港大進行的調查也發現有超過五成人反對「五區總辭,全民公投」。可是,筆者只是肩負起立法會議員的權利和職責,投反對票而已,卻從來沒有要求政府不向立法會申請補選撥款!鄭先生也曾做過立法會議員,應該知道議員無權禁止政府提交撥款申請,恐怕鄭先生亦應該清楚。立法會議員最大的權力是監察政府,當中包括對任何不符民意的撥款或法案投下反對一票。這方面希望鄭先生不要再偷換概念,把議員投反對票的權利說成議員禁止政府向立法會申請撥款。
人權公約適用源於基本法
此外,筆者也想趁機說明一下《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筆者曾指出:「香港除了要履行國際人權公約外,《基本法》才是本港最高的法律,而「變相公投」要求立法會撥款,可能違反《基本法》的條文和原意」,怎料這番言論卻被鄭經翰批評為「胡謅」!筆者擔心鄭先生是因為不了解《基本法》才會出現如此誤會。
首先,根據《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由上述兩條條文可以知道,(1)《基本法》是凌駕於一切本港法律之上,任何與之相抵觸的法律都不可保留或必須修改;(2)即使國際人權公約,也是透過《基本法》第39條才能繼續在港實施。對筆者而言,這些是重要的憲法概念,絕非「胡謅」;不過對已晉身為「電台老闆」的鄭先生而言,可能較難明白。
筆者認為,鄭經翰先生實在不用擔心政府無法申請撥款,因為何時把撥款申請提交立法會審議,是政府的權力;政府也懂得如何去「箍票」。除非鄭先生自己是堅決支持泛民的「五區總辭、變相公投」行動,否則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撥款申請投反對票及發表反對意見,同樣是議員和傳媒的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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