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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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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是非:保障消費者刻不容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1-06]     我要評論

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近年來消費者對有關美容、纖體和電訊等服務的投訴每年大幅增長,情況十分嚴重。今天立法會辯論「建立全面保障消費者制度」的議案,討論改善現時保障消費者的制度。我認為第一步是修改和訂立法例,使保障消費者政策具備法律基礎,消費者委員會和執法部門才可有效執法。

 目前保障消費權益的法例包括:《商品說明條例》、《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貨品售賣條例》、《度量衡條例》、《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和《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這些法例只針對特定範圍,造成法律漏洞。雖然消費者可引用這些法例採取法律行動,向不良商戶追討損失,但並不是每名市民有足夠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去採取法律行動。政府部門和消委會又因為法例授予的權力有限,在部分情況下不能受理消費者的投訴。最後小市民求助無門,自己又沒有能力來打官司,感到非常徬徨。

 筆者贊成訂立一套新的綜合性《消費者權益保障條例》,不過問題的嚴重性使我們不能再等,訂立新的法例要很長時間,所以筆者建議盡快修改《商品及說明條例》,把該條例就禁止在營商過程中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服務性行業。因為修改現有法例比訂立新法例較快。法例早一天生效就有更多消費者受到保障,相反法例遲一天生效就有更多市民受害。

 針對經常發生的商戶收取服務費後不提供服務的問題,筆者建議訂立法例,列明如果商戶在收取預繳服務費後而不提供服務將會受刑事檢控。這樣做可避免存心欺騙的奸商,以民事商業糾紛或者是私人錢債問題做擋箭牌,來欺騙消費者和逃避法律責任。

 筆者贊成規定會籍、套票和其他預繳服務合約需訂立合約冷靜期,而立法實行冷靜期可使政策制度化,比單單靠商戶自律執行會更有效。如果建立了完善的合約冷靜期制度,消費者有足夠時間去了解合約內容和決定是否接受合約,不需要再確認書面條款後合約才生效。

 有關賦權消委會作為受害人的代訴人建議,筆者認為是可取的。不過由於消委會的經費來自公帑,一定要小心運用。因此必須在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消委會才可代表受害人提出訴訟,向不良營商者追討損失,確保資源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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