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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大埔的香港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舊照。 資料圖片
【本報訊】香港聖公會在1993年將持有的一幅大埔地皮,與長實合作重建成豪宅鹿茵山莊,1998至2006年間獲分的售樓利潤高達11.2億元,因而被稅務局徵收1.8億元利得稅。聖公會向高院提出上訴,強調利潤純作慈善用途,但高院指聖公會一直沒有提供所得利潤用作慈善用途的帳目,昨判聖公會敗訴,須繳交至少1.8億元稅項兼支付訟費。香港聖公會教省辦事處秘書長管浩鳴牧師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判辭再決定是否上訴,但他強調「帳目一定無問題」,保存得相當清楚。
稅務局發言人昨對法庭裁決表示歡迎,但基於保密條款,不能公開個別個案的資料。稅務局又指,根據《稅務條例》,任何人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均須繳稅,而在執行《稅務條例》時,稅務局會依據每個個案的事實,並參照香港法院所判決的案例作出評稅。
稅局:無收到利潤去向帳目
稅務局局長一方指出,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及香港聖公會基金(下稱「聖公會」)於1989年9月將聖基道兒童院遷至元朗等地,及至1990年12月向大埔地政處申請換成住宅用地,聖公會的動機是將該地皮用作經營賺取利潤業務。聖公會上訴時多番強調,鹿茵山莊的利潤純粹作慈善用途,應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但當稅務局透過律師要求取得載有利潤去向的帳目時,聖公會至今仍沒交出。
高院法官芮安牟於判辭指出,聖公會東九龍教區主教徐贊生曾於原審稅務上訴委員會聆訊中作供,但委員會認為徐主教也無法闡明何謂「聖公會的慈善活動」。聖公會又指,與長實合作重建是履行責任,將持有的地皮以最高價出售,並引《香港聖公會條例》第五條「教省的憲章及規例」指聖公會的宗旨是宣揚福音,避免聖公會做生意;但高院法官認為不同的人對《聖經》有不同理解,並認為作為基督徒與做生意之間有明顯矛盾,加上《香港聖公會條例》乃於此案之後即1999年才制定,不適用於此案。法官續指,原審委員會的結論沒有不合情理,因此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發展鹿茵山莊獲分11.2億元
聖公會與長實1993年簽署聯營協議,由長實補地價逾7億元後發展樓盤,負責出地皮的聖公會獲分配129個鹿茵山莊單位和94個車位,餘下單位出售後的利潤則由聖公會和長實攤分,1998至2006年間聖公會獲分11.2億元。
稅局認為聖公會透過發展樓盤經營賺取利潤的業務,向聖公會徵收1998/1999至2004/2005年度的利得稅共逾1.8億元。
鹿茵山莊位於大埔市鎮地段135號,由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附屬的望德高有限公司發展,屬區內頂級豪宅,1998年推出時創下當時每方呎萬元的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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