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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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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街頭遊蕩 街坊揭被獨留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07]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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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獨留女童在家的天水圍富怡花園。 網上圖片

 【本報訊】3歲女童前晚在天水圍寓所小睡期間,遭狠心母親獨留家中,醒來疑生恐懼,自行離家落樓,在街頭遊蕩尋母。幸屋苑內的好心街坊發現女童異樣,查問下揭發事件疑有虐兒成份,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將女童帶回警署,至昨日凌晨再送往醫院檢查。其母稍後返家,涉嫌虐兒被警員拘捕扣查。

 遭獨留在家女童姓梁(3歲),送醫院檢查後證實身體健康無礙;被捕母親姓陳(28歲),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被警員帶回警署扣查後,暫准以500元保釋候查,3月初再返回警署報到。

哭訴媽媽不見了 街坊報警

 現場為天水圍田廈路富怡花園13座一住宅單位。據現場消息稱,陳婦前晚疑趁3歲女童小睡時悄悄離家外出,女童醒來不見媽媽,疑獨自在家感到害怕,自行開門離家外出尋母,期間在樓下屋苑範圍內的街頭四處遊蕩,至晚上8時許,有好心街坊見她年紀小小竟無大人陪同,感不妥遂上前向女童查問,她哭訴不見了媽媽,街坊擔心其獨自一人會發生意外,且懷疑有人獨留年幼女兒在家,遂代為報警求助,並在警員到場前不斷安慰女童。

 未幾,警員到場並帶同女童返家,但證實屋內無人,遂將她帶回警署代為照顧。

警帶女童返家 證屋內無人

 稍後,陳婦折返寓所,發現女兒不知所蹤,即驚惶失措,四處尋找,未幾警員再登門,調查後以涉嫌虐兒罪將她拘捕,帶回警署接受盤問,母女終在警署團聚。陳婦詳細解釋獨留女兒在家因由後,暫准以500元保釋候查。惟警方為安全著想,至昨日凌晨3時許,召來救護車,女童由母親陪同下送往醫院檢查,證實其健康無問題。

 根據現行法例,獨留子女在家屬嚴重罪行,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或導致忽略、遺棄兒童等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另外,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規定,父母(或照顧者)對兒童作出以下5種行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如果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3年。

社署:子女託管予朋友鄰居

 社會福利署亦提醒家長有責任妥善照顧兒童,當臨時無法照顧小女時,應將子女託管予朋友、鄰居或幼兒中心,需要時可向政府或就近的社服機構尋求協助。其實本港很多地區都設有託兒服務,當中包括日間託管、全日託管及臨時託管,可供父母選擇;有經濟困難的父母,也可向機構提出申請減費。社署有相關熱線:23432255,市民可致電查詢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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