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故意從高空擲下來的不論是腐蝕性液體抑或是其它物件,總是種游擊性的行為,如果犯案的人犯案一次後便決定收手,要成功查獲犯案者的機會實在渺茫。即使是針對重複犯案的,一般以為安裝天眼就能成功緝拿到犯案者,實在是很不切實際的想法。即使順利攝得影像,要以此成功把犯案者緝獲判刑是奢望。正如個人常說的,成功安裝不等如可以攝得影像、成功攝得影像不等如可以認得出疑人、成功認得出疑人不等如可以拘捕疑人、成功拘捕疑人不等如可以有足夠證據檢控、成功搜集證據來檢控不等如可以入罪。整個過程存在這麼多不確定因素,安裝天眼的最大作用除了阻嚇,相信就是以為安裝天眼以後就有機會把犯案者繩之以法的一份安慰。不是要澆冷水,對法律有少許認識的都會知道,要證明疑人與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是非常不容易的一回事。
這正好反映我們身處的地方對法制的嚴謹。很多時我們一廂情願認定某人就是幹了某些犯法的行為,就希望法律如我們所願,不要經過甚麼繁複冗長的審判過程,就盡速把我們認定的犯案者判刑,量刑甚至是愈重愈好。有時基於我們對某個被告人寄予同情時,又會認為判案過程太兒戲,認為應該更小心處理。在寧縱莫枉的原則下,在未得到絕對合理懷疑前,即使偶爾放縱了罪犯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在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下個人寧選後者。
要杜絕高空擲物,相信阻截任何陌生人進入天台或建築物是唯一有效途徑。以計算社會資源及成本效益亦是最合理的選擇。設置天眼其實只是安慰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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