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公眾人物」在字典上的定義是:常常出現在公開場合、電視、報紙等的人物。如政治人物、影視藝員等。
N年前拍下的舊片,仍然不斷在電視重播,這算不算是「常常出現」?不時被報紙媒體翻炒舊聞,這又是不是「出現」?
以上兩條問題的答案若均為「是」,那麼深居簡出的劉家良,便仍然是公眾人物矣。唉!作為公眾人物,不管願意與否,都與公眾知情權搭上了關係。劉導演害的是傷風感冒還是痔瘡,都得給公眾一個交待。
乖乖將實情通報,傳媒竟還有「質疑權」——他明明到「重症監護病房」住了一宵,怎麼不是「離死不遠」?只不過是肺炎感冒?呸!當然不能「收貨」!為促銷路,硬要說成是「癌病復發」,誰叫你是公眾人物,需尊重八卦雜誌有「幻想權」、「創作權」……硬銷權!
還好,記者在醫院裡頭沒有「拍攝權」,事關《醫院管理局附例》第七條有所規定,未經醫院內病人的同意,不得拍攝其照片、錄像,或將其容貌勾劃出來。(如拍攝工作對病人造成煩擾,或對他的治療構成不良影響,院方職員也可拒絕讓拍攝進行,將閒雜人等驅逐離場!)
這下,在醫院裡休養的公眾人物,終於討回些少「主動權」,只要他本人同意,便可以「授權」記者在醫院合法拍攝;更可以「篩選」來者,將個別太富於幻想及創作力的「煽情文學家」拒於門外,選擇經由有「公信力」的傳媒把事件交待公眾!平時靠跟蹤、靠偷拍、搶拍、狂拍、喪拍……的報章雜誌,當然不得其門而入!
醫院是公眾人物的「維權地帶」;「選擇權」既在我手,偏偏就不選你!親疏有別,吹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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