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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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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台職員視同公職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13]     我要評論

 在法例定義上,電視廣播屬於「公共機構」,僱員與公務員一樣受《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公職人員的條文規管,若被發現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合約事務上給予協助或運用影響力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當中所指的「利益」,除金錢外,亦包括服務和優待等,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收斗零違法 食鮑翅無事

 目前需嚴守《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公職人員條文的公共機構共有113間,包括無線、亞視、有線、商台及電力公司、大學及專上學院、交易所等等。《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列明,公共機構僱員若收受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等利益作為報酬,不論價值多寡,都屬違法;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不過,「利益」不包括「款待」,即提供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或歌舞表演等其他款待。

 適用於公營、私營公司的《防止賄賂條例》亦訂明,任何受薪公職人員或受僱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以及未獲得僱主許可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僱主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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