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屋宇署於2001年發現石硤尾街宇宙大廈地下的樓梯底,被人加建鐵閘作存放報刊之用,認為有關建築屬僭建物要求清拆;業主及後向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獲判得直。屋宇署不服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頒下判辭指上訴審裁小組對條文的詮釋過於局限性,判建築事務監督勝訴。
此案開審前,業主已將涉案的鐵閘拆去,因此此案變得純粹學術性質。高院昨聲明《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1)條適用於行將落成和已落成的建築物。
屋宇署事務監督引用《建築物(規劃)規例》第41(1)條關於逃生通道的條文,向業主發出指令要求拆卸鐵閘,但上訴審裁小組指條文僅適用於即將動工的新廈,而涉案樓宇已落成多年,因此不受規限。高院判辭指上訴審裁小組的詮釋太局限,假若樓宇落成後就毋須遵守《規例》的說法可笑。高院又指,建築事務監督的權責涵蓋新廈和現存大廈,尤其是危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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