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本文見報之日,調低「強拍」門檻至八成的建議已獲得通過。事實上當初即使把門檻訂在九成,也是有違尊重私人業權的原則。
嘗試把「強拍」條例與大廈公契比照,更會發覺當中的荒謬。公契是全體業主必須遵守,亦只會針對特定物業方才生效的,方便有效管理物業日常運作的「基本法」。為了尊重私人業權,要更改公契內的既定條款必須徵求全體業主的一致同意。所謂「全民公決」在修改公契而言無適用餘地。正因為要求這樣嚴格,假如大廈公契沒有明令不准飼養犬隻,但某一業權人因為不勝鄰舍的犬隻氣味或吠聲滋擾,要把公契修訂為不准飼養犬隻,就必須徵得全體業權人同意。可以想像當中如果有任何一戶是愛狗之人,又或者對飼養犬隻採取中立態度,任何人要把公契修改成禁止飼養犬隻,是無機會的。從好的一方出發,此舉為的是絕對尊重及保護私有產權,如果把門檻降低動輒可能通過一些對少數業戶不方便,又或即使以公平出發但又難於操作的條款。例如因為高層單位乘搭電梯途程長、次數多,決議高層單位多付電費及管理費用,又或者既定的公眾地方用途或會被經常改變。
問題是在日常運作絕對尊重私有產權的同時,在出售私產方面政府竟又提出當樓宇達到五十年樓齡,而又能證明窮盡方法不能完善修葺時,單一業權超過百分之八十的擁有人可以透過向土地審裁署申請,強制拍賣餘下單位。討論能否飼養狗隻,要業戶百分百同意尚且困難重重;強制拍賣私人業權卻有相對低的門檻,想來「人不如狗」確有點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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