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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宗怡表示,3年的公僕試用期期間,已足以淘汰表現欠佳者。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公務員事務局正式建議修改目前的新入職公務員的「3+3」規定,除部分須通過專業考試的職位外,新入職者在新措施實施時,只要完成3年試用期後,就可正式成為長期聘用的公務員,並建議為在該日期已完成3年試用期且正按3年合約受聘的人員提供過渡安排。大部分立法會議員均支持新建議,但擔心不同的聘用條件可能會衍生不公平的情況。
特區政府為加強公務員聘任制度的靈活性,及更有效地管理員工的表現,於2000年6月開始實施新制度:所有新入職的基本職級公務員須先經過3年試用期,再完成3年合約期,才會獲考慮轉為長期聘用,俗稱為「3+3」規定。
3年試用期合格 即轉長約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昨在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上稱,該新機制由實施以來至去年3月期間,已有超過20,612名公務員按「3+3」入職制度受聘。其間,只有5人因在3年合約期內或合約期滿後因表現欠佳或品行問題而離職,另35人在首3年試用期內或試用期後離職,反映在3年的試用期期間,已可淘汰表現欠佳者,毋須再加上3年合約期,故建議撤消「3+3」的規定,讓新入職者完成3年試用期後,即可正式被考慮為按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她又說,公務員事務局會以1至2個月諮詢4個職方工會的意見,倘獲得支持,新措施可望於今年秋季落實執行。除在實施日後新入職的公務員外,在新制實施日期時已完成3年試用期且正按3年合約受聘的人員,只要工作表現及品行令人滿意,即可選擇由建議實施後或在其完成合約後,轉為按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不過,部分職系(如民航處的交通管制職系)在新制落實後仍會繼續將考取專業資格作為長期聘用的條件。
在新制落實後,公務員事務局會於今個財政年度申請額外撥款,為選擇提早結束第2個3年合約期轉為公務員者,按比例發放約滿酬金,及作出公務員公積金供款。
會上,大部分立法會議員支持新建議。工聯會的潘佩璆建議,當局應將新建議同時延展至其他政府資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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