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名人之苦,莫過於時刻都受到無形監視。這般感受,若非過來人,難以明白……
香港法律對私隱的保障,說來不弱,但只限於普羅大眾而言!一般人當懷疑個人資料受到侵犯,擔心不知被別人掌握了多少隱私,大可以通過法律,「反查」對方。然而,對於藝人、名人來說,卻是此路不通。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十八條,任何資料的「主人」都有權提出要求,向資料使用者查問,有否掌握其個人資料;如果有的話,他可再進一步要求該使用者,提供一份有關資料的複本。由此可見,想知道有些甚麼「把柄」落在別人手裡,理論上只須直接依法向對方查問即可。反跟蹤?反竊聽?所需的不是高科技,而是一條法例!亦因此,大多數具規模的機構,不論是政府部門或私人公司,都會在網站或表格中說清楚(例如「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及「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之類的部分),表明資料的所屬人,有權隨時查閱他自己的資料,即是基於此例。
只不過,《個》例第六十一條卻另有規定,指若果資料使用者乃是為報道「新聞」之目的而掌控有關資料,便可豁免,在該段新聞發表或播放之前,新聞機構無需理會任何人的查閱要求。如是者,藝人名人想知道被「狗仔隊」偷拍了甚麼照片,或挖掘了甚麼私事,《個》例第十八條未必幫得上忙。
問題是,環顧《個》例,甚至整部香港法律,對何謂「新聞」,又或者「新聞價值」,都沒有作出定義……試想,那些不涉公眾利益的私事、家事、感情事,究竟稱不稱得上「新聞」,堂皇地受法律保護?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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