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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員工因為過度勞累工作,體力透支而死亡。網上圖片
王大慶
近日讀到兩則消息,一則是5月13日廣州日報報道的「『過勞』人民」,說的是近年來在企業普遍出現了不斷透支時間的勞動人民,一些企業老闆為了提高員工的利用率,讓職工的馬達不時「超額運轉」,一天工作10至12小時是常事,有些員工因過度勞累工作導致死亡。
另一則是5月12日新京報報道的「數據顯示我國勞動者報酬佔GDP比例連降22年」,說的是我國居民勞動報酬佔GDP的比重在1983年達到56.5%的峰值後,就持續下降,2005年已經下降到36.7%,22年間下降了近20個百分點,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資本報酬佔GDP的比重上升了20個百分點。全國總工會近期一項調查顯示,23.4%的職工5年未增加過工資,75.2%的職工認為當前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職工認為普遍勞動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兩則消息聯繫起來,顯而易見內地普遍勞動者當前的生存狀態——過勞低薪。
按理說,自從1886年5月1日美國芝加哥20多萬工人用熱血和生命換來8小時工作制的權利後,世界各國都以8小時工作制為標準,我國的勞動法為此還專門作了規定。然而,自從企業改制後,8小時工作制再也難行得通。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企仍執行8小時工作制,其它非公有制企業超時加班已成普遍現象。特別是有外貿訂單的企業,在生產旺季,普通職工一天要工作10至12小時,每月加班超過法定的36個小時的現象更是比比皆是,這些行業大多是按定額工資計算,根本不再另付加班費,而不按定額工資計算的企業則採取延長勞動時間、剝奪職工休息的方法來搾取工人剩餘價值。
我原來的一個工友,下崗後在一家私營企業找到了一份工作,這家企業規模倒不小,可對職工剋扣得很厲害,車間工人一年忙到頭,很難有休息,每天上12小時兩班倒,白天是早7點至晚19點,夜班是晚上19點至早上7點,每月1號和16號倒班,倒班上18小時,從沒有節假日這一說,平時可以請假但請假當天沒有工資,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從來都沒有享受過,也沒有節日上班的雙倍工資,老闆心情好了,有時會賞給職工20元過節費,就算是春節,如果任務忙也要上班,而且根本享受不到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只是另外給50元過節費。如此超長時間的勞動付出,工人們所得的勞動報酬卻不高,我的工友還是技術工種,月工資也只有1100元,其它輔助工種只有900元,我的這位工友才50歲,但看上去比60歲還老,頭上已生出不少白髮,一臉的憔悴,見到我不時打哈欠。
我問他,企業為你繳納了「兩保」(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沒有?他苦笑�虓n搖頭。我說這怎麼行呢?你可以去勞動部門反映啊,他說:那我的工作不就丟了嗎?再說勞動部門能不能幫你維權還很難說,因為這類現象太多了。我說:那就重找一份工作,時間這麼長,工資又這麼低,又沒有養老、醫療保障,丟了也不可惜。他說:現在年輕人找工作都難找,我這麼大歲數了,能找到這麼一份工作就已經不容易了,我也打聽過,像我這麼大歲數的人到人家傳達室最多只能拿700元,而且也是兩班倒;去人家洗車行幹洗車工,工資更低,時間也長,都不如我現在的工資高,就這樣混混吧。
看�茤鶪撉漱u友一臉的無奈,我除了心酸也沒能幫他想出一個好主意,因為他說得不錯,似這類超長時間勞動低報酬的現象太普遍了。國家統計局前不久發布的《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以受僱形式的外出農民工每周工作時間多於《勞動法》規定的44小時的佔89.8%;收入方面,廣東省總工會調查顯示,珠三角地區農民工月工資12年來只提高了68元,其它不發達地區可想而知。
過勞低薪不僅損害了普通勞動者的健康和利益,更嚴重踐踏了《勞動法》。談到《勞動法》不少人都有這樣一種感受,認為它是我國比較軟弱的一個法律,由於它頒布較晚,勞資雙方都未引起足夠重視。而頒布後,許多企業單位不依勞動法辦事,企業本身並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單位法人同樣也沒受到一絲的連帶責任。而在國外,哪個企業違反了勞動法早就罰得傾家蕩產了,但在國內則「民不舉官不究」,即使民舉了官也不一定究。
我曾為一個朋友的工齡補償問題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這個朋友在一家商場幹了5年,現在商場裁員讓朋友回家,朋友找老闆要經濟補償,老闆說沒有這個先例。朋友無奈之下來找我,我們滿懷信心地去找勞動部門請求仲裁,滿以為能討回公道,誰知接待的人員看了我們帶去的材料根本不受理。我說,有雙方簽訂的合同,還有進公司的押金收據,這不都足以說明勞動關係成立嗎?接待人員說還差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不然就不好證明合同已中止。我說:這不是太教條了嗎?現在有幾個私營老闆辭退職工還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都是口頭上講一下。接待人員說他們是按章辦事,證據不全就不好受理,即使證據齊全,他們仲裁下來,企業不執行他們也沒法。你看看,勞動部門都說這種洩氣話,作為弱勢的普通勞動者還怎樣去維權?
其實,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監管不力,執行不好,那這部法律也會成為一紙空文,作為勞動者寄予厚望的《勞動法》更是如此。
當前,為什麼這麼多的企業無視《勞動法》,隨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惡意拖欠、剋扣職工工資,不給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這些企業主法律意識淡薄,不懂法律嗎?非也,這些企業主比誰都懂法,否則他們在商場上會很快被對手打敗,很快虧本、破產,他們除了鑽《勞動法》的空子外,最主要的就是看清了勞動部門不會把他們怎麼樣。因為他們是「保增長促發展」的主力軍,政府的財政收入還要靠他們的稅收來支撐。其中不少企業是招商引資進來的,還享受�荂u綠卡」保護和各項優惠政策。
我在一家沿海經濟開發區的招商網上看到這麼幾項優惠政策,除了優惠供地、優惠稅收、優惠規費外,還有就是廉價勞動力,最低工資標準每月620元(含個人交納社會保險)。你看看,政府竟將勞動者的工資限得這麼低,當作優惠條件來吸引投資者,勞動者還怎麼要求企業提高工資啊?
因而,要改變當前過勞低薪的現象,首先各級地方政府要真正重視勞動者的利益,切實認識到過勞低薪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決不能以犧牲勞動者的利益來招商引資,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勞動監察部門一定要有所作為,不是被動作為,而是主動作為,主動對企業進行有效的勞動監察,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防範於未然,並明確規定和細化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能及執法程序,如果勞動監察部門不作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惟有如此,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勞動法》也才能剛性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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