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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景樓2期10年前發生塌簷篷事故,5名途人受傷。 資料圖片
【本報訊】土瓜灣美景樓10年前塌簷篷事故,5名受傷途人去年被評定共獲賠償326萬餘元。高院法官昨就賠償責任頒下判辭,指肇事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明知簷篷日久失修,責任較大,須承擔賠償額的65%,即約210多萬元,餘下金額由地下舖位業主支付。
事發2000年3月25日,5名原告廖國俊、王伙養、蔡秀珍、陳秀春及林勤茂(現年44至80歲)走避不及受傷,部分人遭石屎、瓦礫及木板活埋。他們於2002年入稟高院索償,去年達成協議,獲賠共326萬多元。由於地舖連1樓單位業主宏通(香港)有限公司已支付當中的170多萬元,而美景樓2期業主立案法團付了150多萬元,法庭昨頒下判辭,負較大責任的法團須退還近56萬元予宏通。
法官審理此案時分析了當年屋宇署的調查報告,細閱現場照片及平面圖等,最終認為主因是已遭嚴重侵蝕的簷篷經年累月地失修,而簷篷頂的僭建鐵皮屋多年來儲存衣物也有影響。在事發前1天,鐵皮屋被清拆後,3袋共重近66公斤的石屎廢料遺留簷篷上,加上大廈外牆工程棚架其中一條竹枝斜撐著簷篷邊緣,在多重催化效應下,令簷篷倒塌。
美景樓2期事發時已有35年樓齡,法團成立於1978年,鐵皮屋亦約於當時僭建,宏通於1997年將地舖租予成衣店,鐵皮屋供租客存貨。1999年,法團斥資670多萬元作外牆維修,業主跟從屋宇署建議,於2000年3月動工拆卸鐵皮屋,豈料同月底發生事故。
分開法律責任與道德過失
判辭指出,雖然宏通違反責任及違反大廈公契,但法律責任與道德過失要分開來看,法團成立多年,對鐵皮屋屬僭建及簷篷的日久失修一定相當清楚,且也有資源及權力,法團要避免途人受危害的責任遠超於個別業主,故判法團須負65%責任,業主宏通則負擔35%。判辭又稱,法團已於前年3月取得200萬元的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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