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社25日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暫行規定》適用人員辦理因私出國護照和往來港澳台地區的通行證件、申請因私出國(境)或者移居國(境)外等事項,及其出入境證照的管理等問題,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幹部辦理或者申請上述事項,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處理。選拔任用規定適用人員,應當在考察時全面了解規定涉及的相關情況。
規定適用人員違反規定,應當視情節輕重,採取批評教育、組織處理、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規定適用於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但經組織批准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國家特需高級科技人才和通過其他途徑回國的海外高層次人才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