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稅收優惠政策不斷出台,納稅服務日益完善,深圳為自主創新提供了強大的保障。
為鼓勵企業積極進行自主創新,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內地在稅收方面特別是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方面均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便於香港各界了解企業自主創新相關稅收政策,加速產業轉型,本報特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有關業務負責人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解讀。 ■組稿:吳葉祥、谷家良、朱科勇、余浩虹、王 媛、李堅定、盧 勳、吳 暢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一)高新技術產業主體
政策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解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特點是從過去的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格局。《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統一實行15%稅收優惠稅率,並將該優惠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大到全國範圍,體現出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
(二)高新技術產業研究與利用
政策規定:
1.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2.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解讀:費用加計扣除和加速折舊均屬於事前鼓勵性的制度規定,它不同於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它不以企業承擔納稅義務為前提。
企業享受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即便企業虧損,企業也能夠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該項費用,能夠使企業真正提高其稅後利益。
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時,實際上是推遲了繳納稅款的時間,等於政府向納稅人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給企業帶來財務上的利益,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積累資金再投資的能力。
(三)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
政策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解讀:高新技術產業既是高收益行業也是高風險行業。制訂創業投資抵免政策的目的是調動和聚集企業外部的資本力量投入到科技創新的活動中來,緩解單純依靠企業自身投入的資金與動力的不足,增加了科技創新活動的參與主體。
(四)高新技術產業轉讓收益
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解讀:技術轉讓是實現科技成果轉讓的重要方式,對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技術轉讓所得給予減免稅優惠,屬於稅基式減免,是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技術成果的重要措施。
(五)高新技術產業股息分紅
政策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作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解讀:此條政策規定可使風險資本投資於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或分回利潤避免雙重徵稅,從而充分調動風險資本的投資熱情。
二、營業稅方面
政策規定:對於先進製造業、高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研發機構、新型服務企業等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
解讀:對於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營業稅對其直接免予徵收,更加能體現出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