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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黑社會組織四大特徵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8-24]     我要評論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劉凝哲23日電】今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改案,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明確定性,同時調整敲詐勒索罪的入罪門檻,完善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的規定,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相關罪行的打擊力度。

 據介紹,1997年修訂的刑法,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了專門規定。2002年,有關部門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作出法律解釋。今次修改刑法,進一步明確黑社會組織包括4大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刑法修正案還增加了財產刑,明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除處以自由刑外,還可以並處罰金、沒收財產。刑法修改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提供保護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惡意欠薪、環境污染亦入罪

 此外,本次刑法修改還涉及多項民眾關注的犯罪行為。類似「黑磚窯」事件,刑法修正案將強迫勞動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同時將「為強迫勞動的個人或者單位招募、運送人員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惡意欠薪」行為亦入罪,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避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最高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另外,包括非法人體器官買賣、銷售假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罪行亦被列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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