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名人的最大「作用」,也許是「祭旗」—尤其是當他犯錯的時候。
著名模特兒Rosemary,她所涉及的藏毒仍未受審,卻先要面對傳媒公審;可見,知名人士凡有行差踏錯,叫他有「好受的」,就是輿論壓力。然而,向犯錯者「施壓」,卻也是常用的司法手段。比方說,香港法律界皆曉的「拋十四天」,便是一例。
「拋」者,拘留也。按照本地《危險藥物條例》第八條《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任何人不得管有或吸食危險藥物,違者可判監禁。雖然,法例列明可處入獄,但在十多年前,藏有及吸食軟性毒品的情況尚未嚴重,在處理「初犯」者,法院大都只判處罰款,予以「小懲」。可是,隨著近幾年毒禍迅速蔓延,並呈年輕化趨勢,法庭的處理方法,則轉為「大誡」!
現時,凡因藏毒和吸毒而被定罪者,均會立即被收押十四天,並進行一系列的報告和測試,期間不能保釋,而這段犯人在拘留所度過的時間,行內術語稱之為「拋」。收押期間,犯事者會被安排進行檢驗,以了解其體內的毒品含量,再由戒毒所為之撰寫報告。此外,犯者亦要會見感化官以了解他們的背景及日常行為,再得出一份感化報告。
法庭會按照犯人的戒毒所及感化報告,以決定最適合的懲罰。犯者倘已染上較深毒癮,便會判其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如只是「心癮」作崇,並無毒癮者,則判其接受精神或心理治療。至於背景清白、沒有前科的初犯者,在認罪後,通常都會被判感化及罰款。
拋十四天,用意是要給予犯者一個「鐵窗體驗」,感受失去自由的滋味。對初犯者來說,這好比是「地獄之旅」,當中之精神壓力,不足為外人道,卻收阻嚇之效。
殺雞,不外乎是為了儆猴;祭旗,大概也是這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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