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來自北京的一宗小新聞。市民熊某和賣淫小姐崔某透過電話談好交易價錢後,崔前往赴會途中就被抓住。公安根據崔的手機短信,查獲熊的住址將其帶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熊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三月時一審判決駁回熊的起訴。熊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也被駁回。二審裁定兩人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著手實施(崔前往會熊),但由於主觀意志以外(公安及時阻止)的原因,交易雖未完成,公安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賣淫嫖娼這等不符社會道德的行為,法律應該禁止社會上該無異議。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存在漏洞,間接形成公安權力過大?違法行為尚未作出,兩人仍然可以臨時再改變主意。比如說熊有事未回家,又或崔不欲赴會。或會問香港不是有放蛇行動,以誘人作不道德行為起訴當事人嗎?問題是香港所起訴的是「誘人」,只要誘人的情節成立便違法。是案公安機關並非當中一方,不能完全相信崔自供以賣淫為生而不相信熊本意只為找人按摩。除非把賣淫嫖娼行為提前到雙方議價。
更值得留意的是,兩人透過手機聯絡,短訊傳遞住址,公安是如何得悉談話過程及內容?如果說北京公安可以隨意監聽市民的電話就未免太過恐怖。何況公安截住正赴會的崔,也沒權查閱私人電話的內容。讀者也許認為筆者天真,但這二者正是基本人權的體現,個人傾向是個別公安在執法過程中對市民權利的侵犯。如何確保執法程序合法才是本案焦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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