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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佩琪、鄭啟源) 港府完成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建議加大力度,立法對付違法使用個人資料行為。當局提出37項修訂建議,其中建議商戶未經客戶同意將其個人資料用作直銷或未經同意出售個人資料,均屬刑事罪行,例如未經授權「售料」圖利,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日後網上「起底」作惡意用途,也可能犯法。當局冀今個立法年度後期提交條例草案。惟報告未有賦權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私隱專員蔣任宏發回應指對報告內容既高興又失望。
政府昨發表檢討修訂私隱條例諮詢報告,建議大幅提高刑罰,對付違法使用個人資料行為。其中多項建議針對直銷行為,如資料使用者未經客戶同意將其個人資料用作直銷,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當局又建議參考濫發電話短訊的條例,資料使用者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圖利,即屬犯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未得資料使用者同意,披露其收集的個人資料圖利或作惡意用途,也屬犯罪。
現時條款字體太細
報告指出,現時部分企業雖然有條款列明,會轉移客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但文件字體細小,並以綑綁形式要求顧客同意。報告建議,日後商戶如果要轉移客戶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必須要向客戶列明,會轉移予哪類機構及作何用途,如果要出售客戶資料,亦必須列明會購買資料的商戶名稱,讓公眾選擇是否同意機構轉移個人資料。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於記者會表示,修訂的私隱條例,大幅提升現行法例賦予私隱專員的權力及法例的阻嚇力,他強調,企業機構必須按授權辦事,否則會觸犯刑事罪行,不只影響企業形象,「高層有可能肩負刑事責任。」他期望收集意見,堵塞現有條例漏洞。
網上起底或列刑事
近年網上「人肉搜索」風氣盛行,屢有市民在網上被「起底」情況發生。檢討報告建議,在未經同意下取得並披露個人資料,從中謀利或作惡意用途,包括感情傷害,亦列為刑事罪行。港府消息人士透露,網上「起底」的行為,要視乎有關人士獲取個人資料的途徑,以及當初獲取個人資料的目的,每宗個案都有分別,但惡意將他人資料上載上網,或以此圖利,日後都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專員既高興又失望
私隱專員蔣任宏昨晚發表聲明,稱對港府採納公署提出的大部分修訂建議感高興,認為當局建議將資料使用者未經授權出售個人資料列為罪行,能夠回應公眾近日對八達通事件的關注。但他指出,報告未有對敏感個人資料(如瞳孔、指紋等生物辨識資料)採取更嚴格規管,同時未有授權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及檢控,對此感到失望。有監察團體贊同政府建議將直銷及出售個人私隱列為刑事,但認為需要更明確指明何謂「惡意用途」,避免有人誤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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