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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一名商人不服早前被上訴庭裁定須與前妻平分2人財產,上訴至終審庭,案件昨日開審。其代表律師表示,採取法律分享原則並不公平,認為世界上普遍界定婚姻是一種夥伴關係,須以公平的原則決定財產分配。
雙方資產約520萬 判妻獲260萬
案中原訴人為46歲商人,於2003年與現年45歲的妻子離婚,當時男女雙方資產分別有約465萬元及52萬元。2008年案件於區院審訊時,法庭認為引用過往常用財產分配案例C&C,即以妻子的「合理需要」法則已過時,故改為採用英國2000年的「White v White案例」的「公平分配」法則,判妻子可取回夫婦2人資產總和的一半,即約260多萬元。
代表原訴人資深大律師David Pilbrow指,若採取法律分享原則並不公平,應研究2人對這段婚姻的經濟建樹,舉例如妻子在婚期間,只會打麻雀或上街購物自娛,家中卻只有丈夫努力賺錢養家,但2人離婚後,基於法律原則而平分2人財產,對丈夫甚為不公平。
但法官卻回應指,不能排除妻子在婚姻期間,也會為家庭照顧孩子、打理家頭細務的非經濟方面的貢獻,忽略女方這種建樹,或會出現歧視問題。
大律師續表示,法庭也要同時考慮雙方對婚姻的態度,指世界上普遍認為婚姻是一種夥伴的關係,男女雙方均須獲公平看待。
妻清華畢業曾患抑鬱 婚後無工作
根據本案民事上訴時的判辭指出,原訴人與妻於1996年結婚。妻子是清華大學畢業生,婚後大部分時間均沒有工作,她自稱曾一度患上抑鬱症,並於2002年接受切除子宮腫瘤手術。丈夫則是一名獨資經營生意的商人,當時的每月收入約有2.6萬元。法官根據平等原則,裁定妻子可獲得共同婚姻資產的一半,丈夫應先付予妻子170多萬元,以作經濟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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