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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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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達通違私隱3罪免受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1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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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表示,目前出售個人資料不屬刑事罪行,公署無權作出懲罰。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譚靜雯、鄭佩琪)八達通出賣197萬名「日日賞」客戶私隱,引起全城怒吼。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公布八達通獎賞公司違反《私隱條例》3項保障私隱原則,包括過度收集客戶個人資料;沒有採取措施確保客戶知道個人資料轉移予第三者;及未獲客戶同意將資料出售圖利。惟公署決定「放生」八達通,只要求簽署承諾書,並沒有發出較嚴厲的執行通知。私隱專員蔣任宏解釋,目前出售個人資料不屬刑事罪行,礙於現行條例的掣肘,公署無權作出懲罰。

 八達通公司則指正研究報告內容,將於今日公開作出回應。

八達通簽承諾書允善後

 經過近3個月調查,私隱專員公署昨發表48頁調查報告,指「日日賞」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合法,但八達通在收集及使用客戶個人資料過程中,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1)原則、第1(3)原則及第3原則。報告又批評八達通過度收集客戶個人資料,如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未得客戶同意下,向5間公司出售個人資料;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內的印刷字體亦屬不合理的細小,且條款糢糊。英文約1毫米乘1毫米,中文則約2毫米乘2毫米。

 報告又指出,八達通於本月14日簽署承諾書,承諾2個月內徹底刪除及銷毀過量收集的個人資料、重新設計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表格,及如現有客戶的個人資料會轉移予第3者圖利,公司會先得到客戶明確及自願同意。

蔣任宏指現行法例難處分

 蔣任宏表示,由於八達通已採取補救措施,按現行法例,八達通持續或重複違反保障私隱原則的機會不大,故毋須發出執行通知。對於被外界質疑公署「放生」八達通公司,他指現行條例下,出售個人資料不屬刑事罪行,公署只可以對持續或重複違反私隱原則的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倘若仍不遵守執行通知,才屬刑事罪行,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蔣任宏續稱,本港與直接促銷相關的行業,出售個人資料圖利的情況普遍,今次事件更凸顯現有條例監管及保障不足,期望港府能修例加強私隱專員的執法能力,及加重違反私隱的罰則。署理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郭美玲則表示,根據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6條,任何人可以向違反規定的資料使用者提出民事索償,換言之,遭「出賣」資料的八達通客戶,可以向八達通公司民事索償。

工聯會促修例保障巿民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對八達通毋須受罰表示遺憾,認為事件反映現行私隱條例寬鬆,無法有效保障巿民私隱,促使港府盡快修例,賦予私隱專員有權刑事檢控違例機構。他又建議,當局可參考消委會設立訴訟基金,協助巿民對侵犯私隱的機構提出民事索償。他認為,港鐵身為八達通公司大股東,在今次事件上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求港鐵盡快整頓八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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