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使用者未得當事人同意,使用當事人資料作直銷用途,將列為刑事罪行,監禁3年及罰款50萬元。
■ 資料使用者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圖利,即屬犯罪,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
■ 未得資料使用者同意下,披露其收集的個人資料圖利或作惡意用途,將定為罪行,刑罰監禁5年及罰款100萬元。
■ 設自願性個人資料外洩通報機制,違反私隱條例的人士須向資料當事人、私隱專員公署及相關機構通報。
■ 資料使用者重複違反執行通知,刑罰提高至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 授權私隱專員安排公署律師或外判律師為資料當事人提出法律訴訟,毋須資產審查。
■ 私隱專員不獲授予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力,亦不能為當事人裁定賠償。
資料來源︰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公眾諮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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