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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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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罪成關鍵 「服務」是否掛鉤「選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28]     我要評論

 前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香文被指向選民提供免費講座,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 (a)條,「在選舉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指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而根據法例,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不過,目前法例並沒有禁止候選人提供服務予選民,令人關注參選者如何才會構成「選舉舞弊」。原屬譚香文黨友的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在接受傳媒訪問時稱,候選人在選舉期間派發月餅、米,但完全沒有提及和選舉有關,這樣做未必會觸犯法例;倘候選人本身為原任議員,一直為助街坊舉辦法律諮詢、健康檢查或免費講座等活動,選舉期間繼續進行亦都未必犯法,因此,關鍵是提供服務時有否提到「選舉」、「投我一票」等︰「最緊要係你唔好將你提供的服務和選舉掛鉤,如果你一有一個令人覺得你係我為鬻A蔡慼A我先至蟀ㄢ鶠A或者係我為鬻A蔡憎茯ㄓ趥獢A咁你就有可能會觸犯(選舉舞弊)條例」。

「潮州怒漢」曾罪成被罰10萬

 香港的選舉較清廉,立法會賄選的事件較罕見。在港英時代,原為測量師的梁錦濠,85年開始任西貢區議員,91年順利透過區域市政局功能組別取得立法局議席,但當選後不足3個月即被廉政公署以防止賄賂條例起訴,指他在選舉過程中曾向2名區域市政局成員行賄買票,結果於93年被判入獄3年,被褫奪議席。

 近年比較轟動的個案,則為被稱為「潮州怒漢」的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賄選案:詹培忠於98年被控偽造股票轉讓書,意圖欺騙稅務局及證券公司的罪名成立,原被判入獄3年,其後獲得減刑至1年。而在監禁期間,詹培忠又再被廉署控告,指他於98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向90名選民設下「豪門夜宴」意圖賄選,結果又因罪名成立而被罰款10萬元。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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