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律政司2007年頒下檢控政策,非法入境者在港做「黑工」才會被檢控,新條文於去年底生效,但至今年8月,裁判法院就該條文的判刑仍有甚大分歧,判刑由少於3個月至15個月不等。上訴庭昨日趁處理一宗上訴案時頒下指引,指觸犯該條文須判囚15個月。
《入境條例》第38AA(1)條於去年11月開始生效,指在非法入境或有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後在港受僱屬於違法,但直至今年8月涉及該條文的157宗案件中,有44宗被判囚少於3個月,但亦有87宗被判囚超過1年。
本案6名上訴人分別來自巴基斯坦、印度及尼泊爾,他們來港後從事回收場工人、侍應、拆電器等工作,原被判囚半年至18個月,他們就刑期提出上訴,指上訴人雖然非法入境,但被捕後都有提出酷刑聲請獲發「行街紙」,加上他們在港只從事低下工作,不會影響本港大部分勞動階層,故認為量刑時應採納違反逗留條件罪的2至3個月。
責疑酷刑聲請真實性
上訴庭昨駁回上訴,指過去2年有7千多名非法入境者,涉案條文旨在阻嚇非法入境者,故上訴人雖被以新條文檢控,但量刑時應參考一宗1989年關於非法入境者的案例,上訴庭明言,同類案件應判囚15個月。上訴庭又指出,2006至2009年共6,700多名酷刑聲請人士中,當中逾90%都在被捕後才申請,這些申請的真誠性成疑,上訴庭認為非法入境及違反逗留條件的判刑應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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