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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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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判刑約1年半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20]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妨礙司法公正是普通法的可公訴罪行,該罪行指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作為或行為。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而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該罪的刑罰,則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妨礙司法公正的例子,包括中止刑事檢控,以換取報酬;向某人提出虛假指控;向調查刑事罪行的警務人員提供虛假陳述;作出某項作為,刻意協助另一人逃避追捕;不當地干擾證人;證人故意不出席聆訊,以換取報酬;提供捏造的證據;發布文章,刻意妨礙司法公正;不當地中止檢控;使原本可能得以提出檢控的法定程序受阻。

 有律師解釋,妨礙司法公正罪如涉案者超過1人,可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至於判刑輕重,則視乎案情嚴重程度,在過往案例中,通常判刑約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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