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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振耀
規管中成藥的條例本月三日生效,衛生署在周末共突擊巡查八間藥商,未有發現違規。根據新例出售或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都觸犯法例。但管有的定義涵蓋面相當廣,理論上市民沒有合理辯解家中藏有亦屬違法。問題是誰會知道閣下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及執法者如何能取得有效法庭文件到府上搜查。
由此不禁聯想到衛生署為求達到市面上沒有查獲有人出售或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的效果,及不願意與零售藥房發生衝突,而沒有針對性進行突擊巡查。首兩天只巡查了並未包括零售的八間製造及批發商,明顯是沒有在關節處下刀。因為從申請的態度是否積極,大概可以估量到前赴這些製造及批發商處,能搜獲未經註冊中成藥的可能性有多大。衛生署應該公開那八間藥商的名稱,好讓大眾了解所謂抽查,是否只是為製造無人違規的一場戲。
該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保障市民健康,不希望市民購入及服用未經註冊的中成藥。理論要有效保障市民,該從可以購入的途徑入手。如果今天市面再出現進食後會令人肚屙的魚扒,最有效保障市民健康的步驟必然是:立即要求市面停止出售、從批發層面了解食物流向全面回收。規管未經註冊中成藥,不從零售層面抽查,反而由製造及批發商入手,為存有未經註冊中成藥的零售商製造一個減價散貨時空,迴避零售層面既能造成法例非常有效的假象,市民不知就裡購入,管有的責任就轉移給市民。由市民付鈔分擔了未經註冊中成藥批發商要進行回收的部分經濟損失,對市民的荷包及健康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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