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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華(左二)經常到內地幫助貧困兒童。 圖片來源:香港施比受協會網站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本港註冊社工李國華成立「施比受協會」,在雲南創辦「仁愛兒童之家」收容孤兒及貧窮兒童,但期間性侵犯山區女童,早前被裁定與16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及非禮等5罪成立,昨被重判入獄8年。主審法官彭偉昌斥被告嚴重破壞誠信,以護幼為名侵犯受助的弱勢社群,罪行嚴重,犯案時有其他院童在場,可見他肆無忌憚,又以金錢物質利誘,荼毒女童心智;加上跨境犯案,令香港慈善事業聲譽受損,必須嚴懲。彭官又質疑被告成立的「香港施比受協會」仍在網頁中運作及接受捐款。
08年停職 社署研紀律行動
今次是本港首宗引用新修訂條例,起訴在境外犯案被定罪的案件。
社署發言人表示,李國華是社署的社會工作助理,於2008年被捕後已經停職,現在法庭將他定罪,社署會考慮適合的紀律行動。
彭官指李國華1個月後便足50歲,擁有大專程度,曾在社署任職高級社會工作助理,過往一向熱衷義務工作,更在不同的公益機構如紅十字會等服務,且於公餘時間成立香港施比受協會及香港關懷協會。李已婚育有2名15及17歲女兒。他1歲時患上小兒痲痺,2006年因勃起障礙需要服藥,但仍可行房。
法官指侵犯弱勢社群須嚴懲
辯方求情重申李無論在家庭、正職及義務工作均有出色表現,更獲嘉許,但法官指此絕非求情因素,因相比其所犯罪行的性質及嚴重性,即使半生業績都難以彌補。李一方面聲稱服務人群及社會,但另一方面卻侵犯弱勢社群,必須嚴懲,尤其法庭要保護心智未成熟的少年,以免他們作出錯誤判斷。案中女童X的自願態度,只是未有令案件情節惡化。
無用安全套 淫辱持續2年
法官指本案背景特別,李在雲南開設兒童院,卻在院舍內與女童有越軌行為,案中女童X自小三入住兒童院,小五開始遭李性侵犯,當時她全無性經驗,李在院舍附近的旅社與另一女童設下圈套令X就範,李完事後給她金錢和一粒避孕丸,之後她便習慣與李過夜,而同行2名女童則睡在房外。李無論在兒童院或布朗山,均沒有採取安全措施下在X體內射精,構成其中3項與16歲以下少女非法性交罪,另2項是李透過電腦要X展示下體,及伸手進入被內撫摸女童Y的胸部。雖然案發時X及Y的確實年齡並不明確,但根據證供顯示,李和X的非法性交持續1至2年,X應不足14及15歲,而Y則可能超過16歲。
控罪發生於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間,李國華早前被陪審員裁定3項與16歲以下女童X非法性交,及2項非禮X及Y罪成,另原被控的強姦X及與未足13歲的X非法性交2罪,判表證不成立,毋須對控罪答辯,予以撤消。
彭官又列出本案性質有9點嚴重性(見表),乃判李的3項非法與16歲以下少女性交各囚4年,另2項非禮罪各囚1年半及2年,每項控罪的1年刑罰需分期執行,即共入獄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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