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38歲散工前年捲入販毒案,由於無法繳交420元的當值律師服務手續費而自行辯護,原審裁判官也未有問他沒聘律師的原因,散工最終罪成。已入獄8個月的散工昨上訴得直,高院法官指出,散工從來不知道有權申請豁免手續費,有違人權法賦予無經濟能力者可免費聘律師的權利,原審不公平,頒令撤銷其定罪,散工獲當庭釋放。
控方未申重審 當庭釋放
上訴人黃志光於去年4月,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嘉理仕裁判官裁定一項販毒罪成,判囚18個月。黃昨日上訴得直,控方未有申請重審,他當庭獲釋。
控方案情指出,警方2009年9月21日在大嶼山拘捕一名25歲男子,在其身上搜出0.67克冰毒,該男子供出毒品由黃志光提供。
黃首度在裁判院提訊時有當值律師代表,他否認控罪後,案件排期審訊,但審訊當日他卻缺席;案件其後押後再提訊,裁判官曾問他可否自己答辯,他表示可以,並否認控罪,案件終安排由嘉理仕裁判官審理,而嘉理仕開審前再沒有問黃未有律師代表的原因。
無錢交手續費 原可豁免
黃志光於上訴時解釋,他當時收入低,根本付不起當時的當值律師服務手續費420元,雖然當值律師曾給他文件,但沒有詳細解釋,他及家人均不知原來可以申請豁免手續費。高院法官麥明康指出,黃志光在警誡下承認販毒,但辯稱因母親受恐嚇才招認,案情嚴重及複雜,但原審裁判官從來不知道辯方可以就警誡供詞的自願性提出爭議,高院認為沒有律師代表對黃不公。
首次提堂獲免費律師辯護
香港律師會理事、當值律師服務執行委員會委員熊運信表示,所有被告首次在裁判法院提堂時,均免費獲當值律師代表出庭辯護,但如果他在往後的聆訊仍要當值律師協助,則須聲明年薪不超過13.186萬元,並繳付現時為436元的手續費。熊運信續稱,被告如有經濟困難,在聲明年薪及繳付手續費前,可隨時向當值律師服務辦事處提出,熊表示領綜援人士或家庭負擔很重以至有真實困難的人,總幹事都會酌情豁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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